奥布利布诊所松岛总店(以下简称“本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为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提供诊疗服务:提供诊疗、检查、预约及预约确认、诊断和治疗所需的各项服务等
诊疗费申报:诊疗费收取、结算及健康保险给付申报等
客户管理:本人确认、通知事项传达、投诉处理、服务使用满意度调查等
履行法定义务:依据《医疗法》、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等签发并保管证明文件等
本院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等取得另行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本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或在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取得同意的保留·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留个人信息。
病历簿:10年
检查内容审查结果书:5年
处方笺:2年
客户管理及营销(同意时):保留至服务使用终止日或撤回同意时为止;但如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正在进行侦查、调查等,则保留至该侦查、调查结束时为止。
第3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院为提供服务,仅收集必要的最少限度个人信息。
必填项目:姓名、居民登记号码、地址、电话号码、诊疗信息(病史等)
选填项目:电子邮件、是否同意用于营销
收集方式:院内就诊时填写的接待单、官网预约、电话咨询等
本院目前未运行在线自动收集装置;若今后通过官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运营,将对以下项目进行收集并予以明示。
Cookie定义、收集项目(IP、访问日期时间、使用记录等)、收集目的、拒绝方法(浏览器设置)
第4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原则上,本院仅在第1条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事先同意,不会超出原有范围处理或向第三方提供。但以下情况除外。
已从信息主体处取得另行同意的情况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为遵守法律法规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紧急情况,即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处于无法表示意思,或因地址不明等无法事先取得同意的状态,并且被认定为为明显保护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而有必要的情况
为顺利开展业务,本院如下提供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为了顺利处理业务,现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委托如下。
第6条(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院行使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权利。
根据第1款的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本院将于10日内(如有不得已情形,可依相关法令再延长10日)予以处理。
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可请求查阅诊疗记录等并申请复印件发放,本院将依医疗法规定处理。
未满14周岁儿童的情况,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本院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即使已超过从信息主体处同意的期限,依据医疗法等其他法令需保存的诊疗记录等,也将在该期间内于单独的数据库或保管场所安全管理。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本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以下措施。
第9条(个人信息管理员)
本院负责统筹并承担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等,现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朴英镇 / 院长 / Obliv诊所 松岛总院
联系方式: 032-851-9119, obliv.contact@gmail.com
个人信息保护经办人
朴英镇 / 院长 / Obliv诊所 松岛总院
联系方式: 032-851-9119, obliv.contact@gmail.com
第10条(个人信息侵害举报及救济)
信息主体就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行使权利时,如收到本院通知的存在异议的处理结果,或其权利行使被拒绝,或者遭受个人信息侵害时,可为提出异议申请、争议调解或咨询等,联系以下机构。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无需区号拨打182)| www.pipc.go.kr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需区号拨打118)| privacy.kisa.or.kr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1833-6972)| www.kopico.go.kr
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无需区号拨打1301)| www.spo.go.kr
警察厅网络调查局(无需区号拨打182)| ecrm.cyber.go.kr
第11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1. 05. 07.起适用,如有修订,将于施行前通过院内公告栏或主页等可告知的空间提前30天公告。
如因法律法规·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而对内容进行新增、删除或修改,我们将在变更后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施行前公告变更原因及内容等。
此后如再次修订,我们也将采取措施,方便您查看以往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