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政策

隐私政策

Obliv松岛地平线医院(以下简称“本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为了能够迅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苦情,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1. 本院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提供诊疗服务:诊疗、检查、预约及预约确认、诊断与治疗的相关服务提供等

  3. 诊疗费结算:收取诊疗费、支付以及健康保险报销申请等

  4. 客户管理:身份确认、通知事项传达、投诉处理、服务使用满意度调查等

  5. 履行法律义务:根据医疗法、税收相关法令等开具和保管证明材料等

  6. 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我们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获取单独同意等必要措施。

第2条(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

  1. 本院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与使用期限内,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与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1. 诊疗记录簿:10年

    2. 检查内容审查结果书:5年

    3. 处方:2年

  2. 客户管理及营销(同意时):保存至服务使用结束日或撤回同意时,但若因违反相关法令而正在进行调查、侦查等,则保存至该调查、侦查结束时。

第3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1. 本院为提供服务,仅收集最少限度的必要个人信息。

    1. 必填项目: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诊疗信息(病史等)

    2. 选填项目:电子邮箱、是否同意用于营销

    3. 收集方法:来院时填写的登记表、官网预约、电话咨询等

  2. 本院目前不运行在线自动收集装置。若今后运营官网、App等,将对以下收集项目进行明示并进行收集。

    1. Cookie定义、收集项目(IP、访问时间、使用记录等)、收集目的、拒绝方法(浏览器设置)

第4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本院原则上仅在第1条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事先同意,不会超出原有范围进行处理或提供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获得信息主体单独同意的情况

    2. 法律有特殊规定,或为遵守法令上的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3. 紧急情况下,即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处于无法表达意愿的状态,或因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事先获得同意,且显然被认定为是为了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急迫生命、身体、财产利益而需要的情况

  2. 本院为了顺利处理业务,提供以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接收方提供目的提供项目保留·使用期限
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健康保险医疗给付审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诊疗 记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薪资费用申报及追缴姓名、居民登记号码、诊疗 记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为了顺利处理业务,现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委托如下。

接收方提供目的提供项目保留·使用期限
疗愈支付计算机管理及系统维护专业记录中的安全保险费合同(姓名、联系方式、出生日期)、灭火编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适用
九号扇区专业支付及功能支付代办支付记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适用
开放式品牌重塑邮件通知及公告提醒发送姓名,联系方式,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适用

第6条(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院行使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权利。

  2. 根据第1款的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本院将于10日内(如有不得已情形,可依相关法令再延长10日)予以处理。

  3. 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可请求查阅诊疗记录等并申请复印件发放,本院将依医疗法规定处理。

  4. 未满14周岁儿童的情况,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1. 本院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2. 即使已超过从信息主体处同意的期限,依据医疗法等其他法令需保存的诊疗记录等,也将在该期间内于单独的数据库或保管场所安全管理。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本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以下措施。

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物理措施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随时开展员工培训诊疗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管理、固有识别信息等的加密、安全程序安装对院长室及咨询室等的无权限人员访问控制

第九条(个人信息管理者)

本院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了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及受害救济等,指定了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1.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崔强勋 / 代表院长 / Obliv松岛Horizon诊所

    • 联系方式: 032-851-9119, obliv.contact@gmail.com

  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崔强勋 / 代表院长 / Obliv松岛Horizon诊所

    • 联系方式: 032-851-9119, obliv.contact@gmail.com


第十条(个人信息侵权申报及救济)

信息主体对于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行使权利的行为,如果收到本院有异议的处理结果通知或被拒绝行使权利,或者个人信息遭到侵害,为了提出异议申请及进行纠纷调解或咨询,可以咨询以下机构。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无区号 182)| www.pipc.go.kr

  •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无区号 118)| privacy.kisa.or.kr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1833-6972)| www.kopico.go.kr

  •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无区号 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侦查局(无区号 182)| ecrm.cyber.go.kr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1.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26. 06. 03. 起适用。如有修改,将在施行前 30 天,通过院内告示牌或官方网站等可告知的渠道提前进行公示。

  2.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若因法令、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而有内容的增加、删除及修改,我们将在实施变更后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之前,公示变更原因及内容等。

  3. 今后若有修改,本院将采取措施,使您能够查看之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